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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船税减税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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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船税减税的相关政策

1、新购机动车按实际月计算。自2007年8月1日起,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X应纳税月数。

2、不足一年按月计算。自2007年8月1日起,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3、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税额计算。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x年单位税额x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已缴税或已批准减免税车辆税额计算。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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