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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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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白云”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随着国务院令[2006]第482号令的实施,自07年1月1日起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也开始实施了,虽然车船税是个小税种,但其影响面很大,税基宽广。这次车船税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的税......本文有132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随着国务院令[2006]第482号令的实施,自07年1月1日起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也开始实施了,虽然车船税是个小税种,但其影响面很大,税基宽广。这次车船税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的税制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税法体系也日趋完善。这次车船税改革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点:一、统一税制。外资原适用《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适用《车船使用税》。在国家统一内外资税制的大背景下,这次改革是必然。二、牌照税为1951年发布,车船使用税为1986年发布,分别55年和20年没有调整,这些年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改革也是必要的。三、体现税负公平。此次对征免税范围做了相应变化,更大的体现了税负公平。四、强化控管。新条例对征管手段做了新的变化,强化了源泉扣缴。

以下是对新条例的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注:此条对原法的纳税人和税种性质均做出了改变。

原来的纳税人为拥有并使用车船的人为纳税人,新条例为所有人和管理人,税种的性质也由原来的财产行为税转为财产税。同时此条也隐含不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用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注:此条对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标准做了调整。比如原来规定载货等规定计税依据为载重吨位,新条例调整为自重吨位,减少一人为调整载重吨位的情况。同时新的计税标准上限也有所提高,如载客汽车上限由320元调到660元,载货由上限60元调到120元。

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非机动车船;

拖拉机;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注:新条例规范了免税的范围,取消了原来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付费的单位车船,以及趸船、浮桥用船不再规定免税,同时增加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为免税车。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注:此条为新增,同时取消了原来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

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注:车船使用税原规定为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新规定为地税机关征收。

第六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注:原规定为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新的可以视情况而定,跨省的为车船登记地,这种是由单位或个人”户籍“向”车籍“的转变。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八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注:第七与第八条,原规定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新的规定对降低征管成本具有现实意义。

第九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注:本条新增,革新了征收方式,对于车船税的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有重要意义。

第十一条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注:本条新增,义务法定。

第十二条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注:本条对征管加强有重要意义。

第十三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元至66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元至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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