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吴史潮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吴史潮”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用外购汽油和......本文有45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款执行。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款执行。

五、纳税人应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七、2009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在记录前款一次性领用原料税款抵扣台帐时,可按照先进先出法记录原料领用数量。待一次性领用原料数量用完后,再将发生的原料领用数量作为当期计算税款抵扣的领用原料数量。

为防止成品油生产企业非正常销售成品油导致税款流失,税务总局还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展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6348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