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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两年前少缴印花税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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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2001年8月份,我因运用税率错误造成少缴印花税400元,在申报时税务机关未发现。2004年3月份,我又遇到相同的业务,并进行了同样的操作,税务机关审核出我的错误,对我单位追缴了这两次少缴的税款,并加收了滞纳金。税务机关这样处理对吗

答:税务机关对你们的处罚是有依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前款规定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你单位2001年少缴了印花税,2004年又出现同类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所以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未超过规定时限,属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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