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车船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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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车船税的缴纳
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跨地、州、市使用的车船,则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为了方便纳税人,严格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级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下面是关于上海市车船税标准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车船税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 注
载客汽车
包括电车
其中:大型客车
每辆
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
中型客车
每辆
510元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小型客车
每辆人
450元
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
微型客车
每辆
300元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载货汽车
按自重
每吨9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
每吨72元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
每吨72元
摩托车
其中:两轮、三轮摩托车
每辆
120元
轻便摩托车
每辆
48元
船舶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其中: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
按净吨位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
按净吨位每吨
6元
注:自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按本表适用税额计算缴纳。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车船税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本市对经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辆、渡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车辆、渡船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车船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由车船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六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本市车船营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有关纳税人的车船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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