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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正式出台尚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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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步伐的加紧,物业税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甚至有媒体称物业税已通过建设部的审批,并很可能通过财政部和国务院的审批而正式出台,在京沪深渝四地试行,重庆试行的将是房产特别消费税,特别针对高端物业,而上海等地试行的将是房产保有税,税率将按照房屋购入时合同价的70%再按1.2%至1.5%每年征收。

如此言之凿凿的传闻,似乎预示着物业税已迫在眉睫,其出台指日可待。然而,从法律上而言,推出物业税并非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其缺少一个重要的法律环节,直接影响到物业税是否具备合法的基础。这个重要的法律环节,就是物业税的立法依据。

根据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等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如果这一事项尚未制定法律,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事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和范围。这说明,设立或变更税收的基本制度的权力,仅限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即使是国务院,也必须在事先得到授权之后,在明确的目的和范围之内,方可制定。

对于哪些是税收的基本制度,《立法法》并未进一步释明。但如果一项涉及全体国民基本生计的新税种诞生,尚不能称之为税收基本制度的话,那所谓的税收基本制度也将形同虚设。换言之,物业税的出台,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明确授权之后,方可由国务院制定。但从目前的媒体报道来看,物业税尚在相关部门的讨论之中,尚未进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其正式出台,尚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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