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0年车船税政策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邵志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天津市2010年车船税政策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2010年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市......本文有48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天津市2010年车船税政策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2010年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市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均应依法在我市缴纳车船税。
二、2010年度的车船税纳税人可以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缴纳,也可以在办理机动车车辆年检时缴纳。
船舶管理部门代征代缴2010年度船舶车船税。
三、对于欠缴以前年度车船税的,应当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纳税人在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车辆行驶证、上年度完税凭证、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车辆IC卡。
五、2010年车船税税额标准
机动车具体适用税额
大型客车 540元/年;
中型客车 510元/年;
小型客车 420元/年;
微型客车 300元/年;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0元/年;
摩托车 180元/年。
船舶具体适用税额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3元/吨;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4元/吨;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5元/吨;
净吨位10001吨及以上,6元/吨。
六、办理补税、免税、退税的纳税人,属于单位车辆的,到其税务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属于个人车辆的,到行驶证注明的住址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七、纳税人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通告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天津市2010年车船税政策”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63267.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