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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捏造虚假合同异地协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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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捏造虚假合同异地协查案例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拖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伺机偷逃税款,湖南省江永县某食品机械厂竟然私刻了外省一家企业的公章,捏造虚假的赊销合同。最近,该企业在这一荒唐行为被当地税务部门揭穿,并受到严厉处罚。

江永县某食品机械厂是一家生产食品加工机械的私营企业。前不久,江永县国税局在对该厂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厂的库存产成品存在着账实不符的情况,仓库中的食品加工机械比账面上少了21台。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这21台食品加工机械已经于3个月前被广西一家经销商运走,由于与该经销商签订的是赊销合同,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赊销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该厂暂时未作账务处理,也未申报纳税。

财务人员随后还提供了一份与经销商签订的货物赊销合同,经销商是广西柳州市的一家商贸企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经销商应在2006年9月2日支付21台食品加工机械的货款。

财务人员的解释好像合理,从赊销合同中也看不出什么疑点,但检查人员结合该厂的生产经营状况分析后认为,该厂的生产规模并不大,流动资金有限,从账上来看该厂一般都是采取付款提货的销售方式,即使偶然赊销货物,一次也只是赊销三五台。一次性赊销不含税售价达425817元的21台加工机械,这种情况从来没有发生过。检查人员当即决定对合同的真实性作进一步调查。

江永县国税局将该厂的赊销合同等相关资料复印后,立即发函给该经销商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请求协助调查。不久即收到回函,经销商所在地的国税部门称,经查,该经销商根本没有经销江永县某食品机械厂的食品加工机械,而且赊销合同上的经销商公章明显与实际不相符,赊销合同系假造。

面对回函,这家食品机械厂的财务人员终于吐露了实情。原来该厂今年的销售形势不错,可是老板看到应缴税款一路走高,感到有些“肉痛”,便想从外面弄一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多抵扣进项税,但一时间又找不到合适的发票。该厂精通税法的会计便想了一个缓兵之计,即私刻公章虚拟一份赊销合同,将21台采取付款提货方式销售的加工机械变成赊销货物,这样一来既能拖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少当期应纳税款,又能给老板充足的时间以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原以为赊销合同中的经销商远在千里之外,江永县国税局不可能过去实地核查,但没想到税务部门之间的异地协查如此快捷高效,竟然很快就戳穿了他们的谎言。

江永县国税局查清违法事实后,认为该厂捏造赊销合同,未于货物销售当期如实申报收入,已构成偷税事实,决定对该厂追缴其所偷税款72388.89元,同时处以1倍的罚款。江永县国税局对该厂老板和财务人员作出严厉警告,告诫他们不要企图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否则等待他们的将是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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