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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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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对于所得税来说,折旧是一项重要的扣除项目。对于纳税人来说,实行加速折旧,推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等于向税务部门取得了一笔无须支付利息的贷款,这与缓交税款的性质是一样的。加速折旧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缩短折旧年限短,二是采用加速折旧法。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和《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这里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具体包括:

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

建筑物,包括塔、地、槽、井、架、棚、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这里所说的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具体包括: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

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这里所说的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具体包括: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子、拖拉机、摩托车、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这里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前述的最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法规定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计算。如果需要采用其他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于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关于摊销年限,税法规定,作为受让或者投资的无形资产,在协议或者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和固定资产折旧一样,企业应当选择较短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以加速无形资产的摊销。

三、有关存货计价优惠政策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作为纳税人,可以根据存货实际成本的变动趋势,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比如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情况下,物价呈上升趋势,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在物价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以使其存货成本尽快进入企业的营业成本,降低其利润,从而减少其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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