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源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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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并销售应税产品,应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和缴纳资源税。资源税属价内税,是生产成本的组成部份,交纳的资源税由主营业务收入补偿。纳税人应该设置“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该税款的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应缴纳的资源税,借方反映实际交纳的资源税,期未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资源税,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资源税。
企业销售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账务处理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销售应纳资源税的产品, 应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资源税,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销售应税产品资源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也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依法交纳资源税,其交纳的资源税,根据实际领用部门及领用的目的,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等科目列支。当纳税人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收代缴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应将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作为收购矿产品的采购成本,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直接计入“物资采购”或“原材料”等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①支付价款时
借:物资采购
贷:银行存款
②计算代扣资源税时
借:物资采购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自产自用的液体盐不再征税。如果纳税人是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资源税准予抵扣。同时注意,资源税属价内税,对外购液体盐所含的资源税税额,应作为液体盐的采购成本,不再进行分离;待生产耗用加工固体盐时计算准予抵扣的资源税税额 ,确定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
会计处理如下:
①购入液体盐,按应付金额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②生产领用加工固体盐,按领用金额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③固体盐入库
借:产成品
贷:生产成本
④固体盐销售,计算出应交资源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例:某企业购入液体盐10吨,价款10000元,该液体盐资源税每吨10元;企业领用液体盐5吨,加工成固体盐4吨 ,月未全部售出,取得收入8000元;固体盐资源税每吨15元。计算应纳资源税,作出会计处理。
①购入时,按支付价款
借:原材料-液体盐 10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
②固体盐销售,计算应交资源税,应交资源税=-=1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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