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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销税务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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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销税务案例解析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基本情况

江苏省如皋市某橡胶厂注册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再生胶粒制造销售,行业分类为再生橡胶制造业,主要原材料为废橡胶脚皮,主要产品黑胶粒。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辖。该厂2007年1月~12月销售收入为11172995.62元,应纳增值税287770.73元,税负2.58%;2008年1月~5月销售收入2410657.69元,应纳增值税112997.52元,税负4.69%。该行业的全省预警税负5.69%,公司税负明显低于预警税负。

评估分析

案头分析阶段,评估人员从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国税局税收监控系统中采集纳税信息和财务报表,同时要求纳税人报送了评估所属期存货收发存情况采集表和能耗情况采集表,采用对比分析和投入产出等方法对照省国税局发布的再生胶制造行业参数表进行相关疑点分析。

废橡胶与黑胶粒数量投入产出分析。

该厂2007年原材料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略高于单位定耗的上限,而2008年则完全控制在预警上限1.2之内。鉴于该厂使用的原材料是不含丁基的废塑胶跑道、废旧自行车内胎、橡胶鞋底等,所以对其评估不能完全对照使用汽车外胎测算的指标,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废橡胶与胶粒的投入产出比正常。

包装物与产成品的配比分析。

从主要原材料与产品的配比没有看出相关疑点,于是评估人员采取包装物与产成品进行配比分析。

该厂各月领用的编织袋都严格按每吨40只的定耗进行。一只不多,一只不少。评估人员从包装物与产品的配比中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对产成品物耗率进行分析。

既然数量上不能发现问题,那么金额方面是否有问题呢

于是评估人员对产成品的物耗金额进行了分析。

该厂原材料占产成品的物耗率每月都维持在88%~89%,没有一个月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而且这个物耗率在该行业也基本适中。

评估约谈

运用手中的资料不能分析出该厂税负偏低的原因,评估人员决定向该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要求纳税人对相关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纳税人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解释。约谈中,该厂财务负责人称,增值税税负偏低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胶粒行业销售形势低迷,产品库存较多;另一方面产品销售对象—体育用塑胶跑道铺设公司在铺设相关场地时,必须黑、红、绿胶粒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配比,所以该厂还从事一些红绿胶粒的经销,增值额不高。同时该财务负责人一再表示,他和老板都非常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和账务的核算,对税务机关的管理方法也颇有研究,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问题。

实地核查

通过约谈,评估人员并未解除对纳税人税负偏低这一问题存在的疑惑,于是评估人员决定按规定对该厂进行实地核查。

当评估人员来到该厂时发现,该厂产成品仓库里确实堆积满了成千上万袋黑色的胶粒,产品积压的说法基本成立。但如果想知道企业的实际库存与其账载数量是否一致,就必须进行实地盘点。但对这样规模的库存产品,至少需要10个人花费3天时间才有可能盘点清楚。如果真的采用人工清点的办法,这样既耗时耗力,又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于是核查人员放弃了盘库的念头,决定从其相关账簿凭证入手进行相关疑点剖析。

评估人员转而查看了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和相关存货账簿,他们发现该企业确实进行了一些红绿胶粒的经销。但一连串的问号随即在评估人员脑中显现:刚才在仓库里除了黑黑的一片,并没有发现有其他颜色的胶粒,那么账面的红、绿胶粒库存堆放在哪里黑、红、绿胶粒要按一定的比例配比铺设,该厂老板描述的使用比例与其经销的红绿胶粒的数量怎么会不太一致另外,老板介绍说黑、红、绿胶粒在质地方面没有实质性差别,只不过是颜色不同而已。既然质地一样,只是颜色不同,那么该厂有没有可能将自己生产的黑色胶粒委托其他厂家进行染色加工再销售呢

于是评估人员提出要对红绿胶粒的库存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要求企业对3种胶粒销售比例不配比作出解释,同时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相关政策宣传。该厂负责人在评估人员强大的政策攻势下,不得不交代仓库里根本就没有红、绿胶粒的事实,同时还承认存在将黑色胶粒加工染色直接销售的问题。

原来该厂的销售对象大多为塑胶跑道和体育场地的铺设公司,这些公司在完成相关工程后到地税部门开具施工企业发票。这些企业对原材料发票的取得不太注重,有的干脆就不要发票。所以该公司将胶粒染色直接销售和外购的一部分有色胶粒销售后一直没有开票作收入处理。

评估处理

通过实地核查,该企业自查出2007年~2008年发出红色胶粒87吨、绿色胶粒60吨、红绿胶粉28吨、黑色胶粒102吨未作销售,合计不含税销售收入638238.71元。之后该企业主动自查补申报入库增值税108500.58元,缴纳滞纳金2495.51元。由于该厂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缴纳,所以评估人员要求该纳税人进行了相关账务调整,并主动到地税部门进行申报纳税。

由于该厂纳税评估补充申报税款已达移送稽查标准,有关人员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按规定向稽查局进行了移送。

纳税人补充申报后,其评估期内增值税税负为3.6%。虽然与全省行业税负有一定的差距,但评估人员认为,该公司胶粒经销的比例较大,加上使用的原材料是不含丁基的回收废胶,增值额相对较低,其增值税税负已趋于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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