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船税关于交强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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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船税关于交强险的规定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007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这意味着,车主每年在购买交强险时,必须同时办理车船税。
许多车主存在这样的疑问:2007年上半年已经投保了交强险,7月起要开征车船税,已经购买了交强险,是否应该单独上税务机关去缴纳2007年度的车船税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凡是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购买了交强险的车主,只需于下次续保交强险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即可,不涉及滞纳金问题。但如果车主本人希望尽快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也可以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根据规定,已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车船税,但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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