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残疾等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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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残疾等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文件规定:
1、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一次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一次所得超过10万元50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20%;一次所得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其中,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条规定减征。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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