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部委通知对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免征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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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获悉,为扶持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研究开发,近日,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进口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通知,承担项目的除企业外,还包括大专院校、科研所等事业单位。
科技重大专项均为高科技产业,具体有: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财政部对此表示,此举将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和投入中的主体作用,更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科技资源,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竞争力。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昨日表示,以此推动科技研发是可行的,但是否会影响中国税收增长和贸易平衡取决于量的大小,此类科技创新项目下的免税是有一定范围的,并不同于企业大规模的更新换代。
通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进口物资前按照有关规定,持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2010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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