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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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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单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第一、所得税 1.在海南举办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本文有39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第一、所得税

1.在海南举办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海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税的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6.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第二、流转税

1.海南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物料,以及办公用品,免征增值税。进口供省内销售的货物,减半征收增值税。

2.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外,退还已征的增值税。

3.海南岛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岛内销售,除矿物油、烟、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少数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余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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