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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历史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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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历史是什么

土地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并以土地面积、等级、价格、收益或增值为依据计征的各种赋税的总称。中国现行的土地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农业税和契税等。

土地税历史土地税在各种税中历史最久,并为各国普遍采用。最初的土地税,以土地大小定税额多少,继而以产量或土壤肥瘠的程度定税率的等级,也有的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西方发达国家通

行的是地价税,即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者课征地税。地价税始于1873年加拿大的荒地税,随后有新西兰、奥地利和德国采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亦相继实行。地价税分为土地原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前者按土地的本身价格课征;后者按土地价格增加的数额课征。土地增值税又分为土地转移增值税和土地定期增值税。前者在土地价格的部分课征;后者在土地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条件下,按一定时期内土地价格增加部分课征。1949年以前,中国的土地税一般称为“田赋”,即以农村土地为对象课征的税。始于鲁宣公15年的“初税亩”,即开始实行按土地面积征收赋税。经过2000多年的演变,到中华民国时期,才将对土地所征的各种税收统称为“田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规定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税。对城市土地的课税,在中国一般称为“地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类型的土地税或资源占用税类型的土地税。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公布土地法,曾规定在部分城市开征地税和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地产税被列入《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后来与房产税合并改成“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对企业征收的部分并入工商税后,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房产的个人和涉外企业征收。1984年在国有企业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时颁布《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保留税种,暂缓征收。将原地产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是因为中国实行城市土地国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土地,所以不使用地产和地产税一词。

现状对于中国土地税制的界定,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说法。比如有的学者把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农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五个典型的税种称为“土地五税”;有的学

者把上述税种都归为土地税费。中国土地税制的构成可分为主体和附属两部分,主体是针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征收的税,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附属主要是包含在其他各类税种中主观上虽没有针对土地征收,但客观上起到了调节土地资源作用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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