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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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3日11时52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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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自产自用产品的范围:资源税条例和细则中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
相关知识
资源税的减免规定
资源税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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