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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也不能逃避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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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也不能逃避纳税义务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日前,河北省某某县地税检查人员在对一私营公司2007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7年将一处公司房屋对外出租,并与承租方签订了年租金15万元的房屋出租合同,合同中约定,该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税收与出租方无关。公司在取得租金时开具收据给承租人,对取得的15万元的租金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未按租金收入申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金及附加。

检查人员发现,房屋为该公司所有,且承租方也未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依照房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出租房屋应按照“服务业租赁”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上述租赁行为的法定纳税人是该私营公司,合同虽然约定了税收与出租方无关,但与税法规定不符,且承租方也未纳税,应由出租人即该公司承担纳税义务。根据上述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补征房产税18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8250元;对少缴的房产税和营业税加收滞纳金236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少缴的房产税和营业税、城建税处以1倍罚款260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罚款500元。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相关纳税人,房屋租赁纳税义务不能因合同约定而逃避,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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