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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税罚款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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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税罚款的案例分析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石家庄市矿区某加工出口劳保用品厂,私营企业,2001年6月,矿区地税局稽查局在对该企业2000年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发现“原材料--猪黄手套革”科目的年终余额数量及金额均为红数,数量为-2813.20M ,金额为-37033.46元,企业原材料采取个别计价的核算方法,原材料单价为13.16元。检查组认为企业多转原材料成本:37033.46+2813.20x13.16=74055.17元。由于企业年末没有在产品,产成品也已全部销售,故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经与企业会计核实得知,企业在接到外贸订单后根据订单数量采购原材料,原材料购进后一次性投入生产,加工后全部交外贸。原材料账面红数的金额和数量是同一笔原材料,故不应将红数金额和数量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同时承认造成该笔原材料年终红数的原因有二:一是部分原材料1371.23M 属货到票未到又未估价上账造成的;二是部分原材料1442M 并未投入生产,属多转原材料成本。据此,该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976.7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8976.72x33%=6262.32元。

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厂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6262.32元。同时,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厂应补的税款分两段加收滞纳金共计1033.28元。以上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13557.92元,已全部缴纳入库。

稽查建议:从该案可以看出,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工作并不是单单地看看账本,停留在从企业账面上发现表面问题那么简单,有一些更为深刻的东西还不能在账面上完全地体现出来。税务稽查人员在查账前只有了解了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情况,才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层追究,否则只会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否则,税务部门在面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等行为时,对自身工作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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