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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失业人员办理税收优惠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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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失业人员办理税收优惠需要的资料

税收优惠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税发[2006]8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减免税申请表;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吉地税发[2006]1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减免税程序问题

1.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按要求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替代“减免税申请表”;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可由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征管实际自行确定。

2.如果企业在年度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变化较大,可以经劳动保障部门重新认定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再次申请调整预核定减免税总额。

3.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申请,预核定其年度减免税总额,填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税务机关意见初审意见”栏,逐月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同时预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款预减免结束月份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4.企业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填写《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年审。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其本年度减免税总额,根据本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同时预核定次年减免税总额,并将年审结果填入该表“税务机关年审具体意见”栏。

5.“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企业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日期的次月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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