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企业佣金的“易容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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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企业佣金的“易容术”问题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业营销员佣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是保险业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法定代扣义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业纳税人为增加保险业务员的实得佣金数,会通过变相支付佣金的方式,非法规避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和超支佣金应调增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案例,见证了检查人员在隐晦曲折中,破解"佣金易容"的全过程。
该被查企业为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对其以前年度地方税收申报缴纳情况实施专项检查时,检查人员在"营业费用"科目下"劳务费"明细科目中,发现了动辄几十万元的十几笔单项支出,在调取相关原始凭证后,发现所有的原始凭证都是由A某经手的当地某劳务服务公司开出的劳务发票,而且劳务发票后没有附任何说明劳务内容的明细清单。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这些发票的背后有没有隐藏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检查人员依据检查程序,立即约谈了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解释为公司劳务用工所开具的发票,当检查人员询问A某是何角色时,财务负责人不经意的说是本单位员工,这一解释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怀疑。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立法精神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的现行规定,该保险公司只是接受劳务方,这十几张劳务发票应当由提供劳务方开具,为什么是该保险公司亲自去开具发票呢而且这几百万的劳务费到底是什么针对这些疑问,检查人员向财务负责人提出了两项要求,第一项要求是直接约谈A某,第二项要求是提供劳务明细清单。
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的同时,检查人员开展了外围取证,到开具发票的某劳务服务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据劳动服务公司财务负责人员指证,A某确实是该保险公司聘用员工,检查所属期年度经常到劳务服务公司“代开发票”,并强调所开发票的劳务服务亦为真实的劳务服务行为。在检查人员再次亮名身份,要求其出具劳务合同时,该劳务公司财务责任人根本无法提供,无法回避地承认了发票所开具的劳务为虚假劳务,目的是获得非法代开发票的“手续费”。
而同时保险公司对于检查人员的两项要求,最终给出了所谓的“答复”:A某已辞职离开公司,劳务发票明细清单因其离职而无从提供,这个回答显然是毫无理由的,纵然A某调离,这数百万的劳务费用的发生与去向,不可能连一点蛛丝马迹也荡然无存,再者,从检查年度至今,大额劳务费支出情况连续存在。所以,该保险公司不应该不知道劳务发票的内容
财务负责人在检查人员有理有据的追问下,支支吾吾,无从解释清楚,在强大的税收威慑与检查人员提供的劳务服务公司出具的铁证面前,财务负责人在请示企业负责人后,最终和盘端出了“谜底”。
该保险公司为增加保险员的揽保工作积极性,加大了佣金比例的支出,由于佣金超支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多支付佣金也要多代扣代缴个人所税,该保险公司就采取了自以为高明的办法,就将超支佣金用“劳务费”的形式套现,然后兑付给保险员,而这一答案也与检查人员的推断正相吻合。该保险公司自认为这是“一箭双雕”,既能规避企业所得税的调增,又能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不料这种自视高明“易容术”,却未经得住税务机关的账务检查与税收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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