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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我国主要的区域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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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我国主要的区域性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1、经济特区。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经济特区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来源于经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了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税。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经过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税。

在经济特区内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经过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税。经济特区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内销售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2、沿海经济开放区。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从事技术秘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

外国企业来源于经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了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3、经济技术开发区区。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税。

外国企业来源于经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了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4、边境对外开放城市。在若干边境对外开放城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沿江开放城市。在芜湖、九江、武汉、岳阳、宜昌、重庆等若干城市实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6、内陆开放城市。在北京、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哈尔滨、长春、南昌、合肥、郑州、长沙、南宁、成都、昆明、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等若干内陆城市实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中资和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中资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过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8、国家旅游度假区。设在若干国家旅游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贫困地区。

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山区,经过批准,可以减征农业税。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鼓励和照顾的,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设在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减免税期满之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中,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标准之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在上述贫困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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