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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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3日07时34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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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做出如下调整:一是调整白酒计税办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由以前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二是调整白酒消费税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维持现行按出厂价格依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前提下,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三是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四是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酒及酒精生产的酒,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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