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源税缴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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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税缴纳的规定
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在出场和在销区储备期间的国家储备盐不再免税,所以,对1994年1月1日后出场储备的盐,应同其他用途的盐一样,在出场时征收资源税。对1994年1月1日前出场储备的盐,考虑到新、老储备盐的税负平衡和征税规定上的衔接,对老储备盐,在动用时一律由动用单位按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就地缴纳资源税。如果动用单位对老储备盐的产地划分不清,按从高适用税额的原则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签定的销售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供货的,依照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资源税。
征收范围
资源税对哪些产品征税,它表明了资源税征收的广度。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征收
资源税范围限定如下:
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目前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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