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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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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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