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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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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

1.定额货运发票。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项目填列不符的发票。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购货发票所列项目不符,不准予抵扣。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支付款项的单位与提供劳务的单位不一致的发票。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4.货运代开发票。民用航空运费发票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购和销售货物中取得的民用航空货票,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是准予抵扣的。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民用航空货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问题并没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但是,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民用航空公司开具额货票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航空公司的货运业务一般是外包给大型货运代理公司运作的,即航空公司一般不直接面对市场承接航空运输业务。因此,一般纳税人在通过航空运输销售或外购货物时,是和运输代理单位签订合同,取得的一般是货运代理业发票。根据政策规定,货运代理业发票是不能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实务中,有部分纳税人将取得的这种货运代开发票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导致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5.运费与杂费未分别注明的发票。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6.填写内容不全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4]8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费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7.远洋运输发票。远洋运输发票属于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根据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是不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即企业发生的中国境外的运输费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

8.认证不符的发票。国税函[2007]722号文件规定,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属于稽核发现涉嫌违规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经稽查部门检查或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9.抵扣联加盖印章的发票。国税发[2006]67号文件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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