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欣:四川长虹问题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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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四川长虹问题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2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表《四川长虹十年财务迷踪:被指虚增销售收入50亿》文章,陈述四川长虹竟然存在巨大的财务黑洞,引起市场巨大反响,也引起证监、国税、经侦等部门的关注。
文章称,十年前有关公司应四川长虹要求开具了巨额商业承兑汇票,但没有提过货,也没有销售和入库,也不是预付款,这种情况最后在四川长虹的历年财务报告中没有得到准确披露。经计算,1998年以来,四川长虹虚增销售收入约为50亿元,而虚增销售收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1999年的配股资格。
此项结论若成立,四川长虹1999年、2009年两次进行的总额度达47.5亿元的再融资便缺乏法律依据,历年的财务报告都存在虚假数据。由此,四川长虹不仅是不实信披,而且还有欺诈发行行为,属于不实信披前提下的欺诈发行。
很快,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做了回应,称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并指称举报人是有意报复公司,但其并没有直接反驳举报材料中对公司的质问,故被人认为是“澄而不清”。
此外,过后不久,有人根据四川长虹2008年年报中披露的数据,认为其隐瞒利润或虚增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约155亿元。
据称,证监部门已正式受理范德均的举报,对四川长虹进行非正式调查。这一调查的难度很大,时间久,金额大,涉及面广,如何一笔笔清理历年陈账,特别是对2005年四川长虹因美国APEX公司欺诈案产生的天量亏损而计提损失的认定。而这只能通过监管层认真查证后还原事实本身,依法作出结论。
从目前媒体揭露与举报人提供的材料看,如果四川长虹的财务造假及欺诈发行属实,那么,就是一种虚假陈述行为。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目前材料看,四川长虹更像虚假记载。
如果四川长虹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则公司本身及当年四川长虹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被追究责任、受到处罚。《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问题严重的,则可对相关责任人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四川长虹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相关责任被刑事制裁,则根据《证券法》和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而权益受损的四川长虹投资者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如果以1999年4月20日四川长虹1998年年报公布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2010年2月25日《四川长虹十年财务迷踪:被指虚增销售收入50亿》文章发表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这一期间长达11年。凡有在上述期间买卖过四川长虹股价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都将可能获得起诉索赔的机会。而四川长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如成案,起诉的投资者及诉讼标的可能堪比东方电子、银广夏等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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