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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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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重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维护税收秩序和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对促进先进流通方式的发展和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是关系到我国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的形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对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提高认识是开展此项工作的首要问题,直接影响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深度、力度,要切实把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克服松懈、厌倦和畏难情绪,继续大力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使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明确目标,扩大战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全面整治,突出重点,把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按照“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认真总结上一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巩固成果,纠正偏差,狠抓薄弱环节,堵塞税收漏洞,要在全面税收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明确主攻方向,下一步整治重点是以批发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商城、商厦”和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整治时间至2003年2月底。总局将于今年11月中旬进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之间交叉检查,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增强整治工作的实效性。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坚持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大调整定额的力度,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整经营者税负水平。积极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增强合理性和科学性;二是继续清理漏征漏管户,把所有经营者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视线内,准确掌握经营者开业、停业、歇业的动态信息,并尽快与工商部门制定户籍联系制度,建立信息网络,定期通报经营者登记变化情况;三是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注重检查方法,打击偷税行为;四是继续严格发票管理,切实实现以票控税;五是继续大力推行建账,强化查账征收,彻底纠正“重定额轻建账”等不利于建账工作的片面认识;六是加快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通过税控收款机与发票的紧密结合,掌握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七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让经营者放心、满意。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依靠当地政府,正确处理专项整治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安排部署与监督检查之间关系;正确处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之间的关系,使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性成果。

研究治本之策,积极运用于税收征管实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集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级税务机关长期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措施面临着新的挑战。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治本之策,从多方位、深层次认真研究新的税收征管措施和方法,只要有利于严密控监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和促使经营者依法纳税;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和减少税款流失

;有利于完善制度建设和实现依法治税,都应该积极稳妥、大胆实践,使集贸市场税收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三、加强重点市场管理,及时沟通有关信息

确定重点市场,以点带面,层层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一批典型市场作为直接联系的重点整治市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指导、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通过对重点整治市场的剖析,研究改进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狠抓一批典型案例,推进全面整治工作。总局决定确定45个集贸市场作为重点监控市场,重点监控市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总局上报该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全面情况,及时反馈动态信息、逐月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总局将定期派员前往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市场主管税务机关上报总局有关情况和数据的时间为每月10日前。

认真填写报表,提高统计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的规定继续统计数据、填写报表,逐月上报总局,总局将定期通报各地报表统计情况。请各地本着“严肃认真,专人负责,报送准时,数据准确”的原则,充分认识数据统计的重要意义,杜绝弄虚作假,加强数据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质量。要通过数据分析,查找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只统计不分析或只分析不运用的现象,使统计工作真正发挥作用。报表上报时间为每月15日前。

请各地将第二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3年3月15日前上报总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控集贸市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控集贸市场名单 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 河南郑州市银基商贸城

沈阳五爱市场 福州市台江集贸市场

成都荷花池批发市场 广西南宁和平市场

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 浙江路桥小商品市场

江苏常熟招商城 河北冀东胶合板市场

辽宁中国家具城 浙江温州黄龙商贸城

湖北汉正街小商品中心市场 天津大胡同小百货批发市场

河北石家庄新华集贸市场 陕西轻工业品批发市场

南昌洪城大市场 吉林延吉西市场

新疆华凌市场 河北安国中药城

重庆朝天门综合交易市场 山东烟台三站批发市场

江苏锡山市江南商品交易市场 山东潍坊商品城

河北南三条市场 安徽亳州中药材交易中心

陕西康复路批发市场 安徽合肥长江批发市场

新疆商贸城市场 安徽合肥批发市场

辽宁海城西柳服装市场 宁夏银川市商城

辽宁中国鞋城 湖南桥南市场 辽宁、山东、江西、河南、云南、陕西、河北、吉林、江苏、广西、贵州、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促进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入进行,总局决定开展省际之间的交叉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交叉检查的形式

此次交叉检查以抽查形式进行。总局确定被检查的省份和重点

检查的集贸市场名单。指定6个省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成6个联合检查组,以总局的名义检查6个省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每个检查组在开展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要重点检查1个集贸市场。检查工作以案头检查为主、实地检查为辅,对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时,要根据案头检查情况随机抽取100户作为实地检查对象。

二、交叉检查的内容

检查主要内容是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调整业户定额、清理漏征漏管户、税收专项检查、业户建账等一系列情况。检查7个指标,分别是登记率、入库率、定额调整面、定额调整幅度、业户自查面、重点检查面、建账面。

登记率是指已登记户数与应登记户数的比率,对由于未办理工商登记而影响办理税务登记的,但已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视同已登记。考核登记率只限于实地检查。

入库率是指已纳税总额与应纳税总额的比率。应纳税总额是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总额和建账户申报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调整面是指已调整定额户数与集贸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总户数的比率。

调整幅度是指集贸市场内专项整治后定期定额征收总额减去专项整治前定期定额征收总额再与专项整治前定期定额征收总额比率。

自查面是指已自查户数与集贸市场内总户数的比率。

重点检查面是指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的户数与集贸市场内总户数的比率。

建账面是指集贸市场内已建账户数与应建账户数的比率,应建账的标准依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执行。不单独统计建简易账面和建复式账面。

总局根据各检查组的检查结果对各项指标统一考评。

三、具体工作要求

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要正确认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要高度重视此次交叉检查,妥善安排部署,合理配备人员,使交叉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检查组要本着“高效、准确、公平、求实”的原则,积极开展检查工作,一是研究制定检查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检查工作,要明确目标,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严防“走过场”,要查深、查细、查透,保证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为总局指导全国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准确信息;三是客观评价被检查单位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填写《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情况表》,及时写出检查报告,并于12月5日前报总局;四是检查结束前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交流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提出整改建议。

被检查单位要做好必要的准备,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一是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协助检查组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二是要主动参与检查,主动发现问题,主动与检查组沟通情况;三是为检查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委派专人负责协助检查组工作;四是认真研究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和整改建议,完善制度,采取措施,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

各联合检查组由6人组成,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处长、副处长担任。检查单位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组。总局另派联络员负责

协调工作。检查时间从11月20日开始,于11月底以前结束。

附件: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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