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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1年为何要对烟、酒消费税政策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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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此次调整烟、酒消费税政策是国家改革现行消费税税制的一个前奏,是我国初步实现与国际上对烟、酒消费税征收惯例的接轨。国际上在烟、酒消费税的征收方面通常采用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或是全部采用从量定额征税方法,而较少采用从价计征的方法。由于我国烟、酒的级别多、差价大,完全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不利于公平税负,因此,此次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折中采用了复合计税办法。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烟、酒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用销售公司规避消费税的问题,尽管此前税法中也规定了对于烟、酒产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但税务部门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难度,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因素,对烟、酒产品转嫁的价格调整很难实现。调整后的计税办法采用了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企业采用转移定价方式所规避的消费税税款。此外,国家通过“高价高税、寓禁于征”办法,对企业的生产和大众的消费进行引导,具有鼓励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净化产品市场的政策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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