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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籍车辆车船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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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籍车辆车船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第九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车船税。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应按规定代收车船税。如果纳税人在上海购买交强险时保险公司没有代征2009年度车船税,则纳税人可以在大连到车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在2009年12月31日前缴纳无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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