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权限的对策具体有哪些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景云”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税收权限的对策具体有哪些 税收权限是指税收权利和收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和管理问题。税收权限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同时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等。 中国的税收权......本文有103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税收权限的对策具体有哪些
税收权限是指税收权利和收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和管理问题。税收权限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同时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等。
中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几乎所有 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税收权限划分模式,既有确保国家税法统一方面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着难以使税收的征管与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及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充分协调,无法使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地方经济运行的问题。
对策
制定专门的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体制
正式立法制定专门的关于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体制,明确各项税收管理权限,合理科学的在税收管理处理和协调集权和分权的关系,明晰省级以下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调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税收管理的积极性。税收管理权限确定,是一项法制性很强的工作。确立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应通过法律形式公布和实施,即由人大或其常委会,正式立法,使之具有较高的法律形式,否则难以真正实施,不能体现税收法律的严肃性,不能维护税收法律的统一性。省级以下税收管理权限确立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和范围如果有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体制性的调整,也应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按权限进行,不能因时间紧或者其他的原因,以行政性命令的方式来代替法律规定。
地方就应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
1、对涉及国家宏观和全国政策统一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央不仅要统一税种的开、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限,减免税的确定权限。而且,要尽快使这些税种正式立法,由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执行。
2、在全国范围统一实施的地方税种,且涉及全国统一政策和各地经济利益平衡的,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等税种,应由中央统一制定办法,并通过正式立法。
3、一些地方税种,如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可放立法权限于地方。由地方自行决定开征、停征,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减税免税等税收内容。
4、在全国统一政策和宏观调控的前提下,中央可下放地方根据当地具体自然、社会、经济、财政收支情况,开征一些新税,只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让地方具有一定的地方税收的开征权或税种的选择权。这些税种,也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才能实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赋予地方一定的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同时,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地方立法程序,规范地方税收立法,提高地方的立法水平,以防止地方滥征和随意地改变地方税收的征管办法。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地方税收的立法权限只能集中在省级。地方税种立法权限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税务机构,不能具有税收立法的权限。
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政策调整权
1、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中央正式立法后。在中央的统一税收政策下,可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政策调整权限:征税范围的具体确定,可放权于地方政府;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和发展变化,可由地方政府对税目进行增减,增减具体的征税范围或项目;在中央税率的统一规定幅度或范围内,可由地方政府调整税率或征收额度。
2、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税种,可将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限和调整权限,全部给予地方。
给予地方一定的减免税权
1、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等税种地方税种,中央正式立法后,不仅将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限给予地方,而且也应将这些税种的减免税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2、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关系“三农”的一些税种,其减免税,进行清理、归类后,继续由地方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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