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资源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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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的税目、税率
资源税设置七个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各税目的具体内容见《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其适用税额,依照《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执行。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规定,对于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确定按如下方法进行: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这里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煤炭,对于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活等用煤,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按照规定,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依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
按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在实际操作时,对于当期准予扣除的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采用如下计算公式计算确定: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x外购液体盐资源税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当期购进的液体盐的数量-期末库存的液体盐的数量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四、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缴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借方反映已经缴纳或允许抵扣的资源税税额;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资源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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