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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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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在各个国家有不同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形式:

税收减免。减税免税是指税法规定的以及各级政府在批准的管理权限内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的,少征一部分应纳税款或应纳税款在一定时期全部免征的规定,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和经济政策,给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是税法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有鲜明的政策目的性和较强的针对性。

减税是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应征税额全部予以减征。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起点。征税对象达到这个标准或超过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不征税。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在于税率一定时,对于纳税人来说,实行起征点不能减轻税收负担,而实行免征额则可减轻税收负担。

课税扣除。即允许纳税人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某一部分,从而减轻税负。

加速折旧。对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以允许采取一定的快速折旧。所得税是对净所得的征税,放宽扣除项目就等于减少征税所得,从而减少税收负担。折旧费是计算应税所得额的一个很重要的扣除项目。税法允许加速折旧,就会使投资者在最初几年内的成本增大而应税所得额减少,从而减轻所得税负担,也会使资金回收速度快。

但由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总额是一定的,加速折旧只能改变资金回收的年度,绝对额并没有变化,似乎没有优惠。但从资金运动上看,则会发现纳税人在最初几年无偿占用了一笔税款,虽在以后年逐年返还,但获得了免缴利息的好处。而这种利息减免是税款运动的结果,实际上就是一种税收优惠。

税收抵免。即一国居民纳税人在国外取得的应税所得额在回到本国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时,可以将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款从全部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税收抵免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前者是对纳税人国外已纳税款全部准予免税,后者是对纳税人国外已纳税款只准按其居住国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款这一最高限额予以抵免。

亏损抵补。即当年经营亏损在次年或其他年度经营盈利中抵补,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激励效果明显,尤其对盈余无常的企业具有均衡税负的积极作用。因此,为了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风险投资,各国税法大多规定,给予投资者将年度亏损结转,与一定期内的年度盈余互抵后的差额计征所得税的优惠照顾。

优惠退税。是指政府将纳税人已经缴纳或实际承担的税款退还给规定的受益人。优惠退税一般适用于对产品课税和对所得课税。前者一般适用于出口产品。在对外贸易中,退税是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世界各国奖励出口退税的措施概括起来有两种:一种是退还进口税,即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成品出口时退还已纳的进口税;一种是退还已纳的国内销售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等,即在商品出口时退还国内已纳税款,让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增强其竞争力。后者主要适用鼓励再投资退税,即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在中国继续投资。

优惠税率。指政府为了支持或引导纳税人从事某项经济活动或针对纳税人的特殊困难而对其课以较一般为低的税率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因此在实施中较为简便和有效。但由于税率的确定与变动一般需通过规定的立法程序,故难以作为经常手段。

它一般适用于需要给予长期鼓励或照顾的情形。

税收饶让。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获得酌减税或免税优惠,视同已经缴纳的税款在缴纳居住国税收时予以抵免。税收饶让对发展中国家引进资金和技术具有积极作用,它可以使资本输入国政府因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税收收入真正为投资者所受益,以切实起到鼓励投资和技术合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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