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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被指9月份个税仍按2000元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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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林良芯”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经过中国之声的调查采访,四川、浙江、广东、山东和福建等一些地区都有民众反映本月的工资还是按照旧个税法征收。 而国家税务总局在本月7日曾表示,9月发放的不管是哪个月份的工资、......本文有412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1分钟。

经过中国之声的调查采访,四川、浙江、广东、山东和福建等一些地区都有民众反映本月的工资还是按照旧个税法征收。

而国家税务总局在本月7日曾表示,9月发放的不管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四川:税务局称8月所得按旧版个税法征税

小刘是四川一家建筑设计公司的员工,月收入3000余元钱,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后,他每月将多收入50余元钱。不过满怀兴奋的小刘前往银行领取工资后发现,工资条上显示,8月份工资与未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时的工资几乎不变。

小刘:银行卡每个月我们都看那钱到账没有,到终端机打明细,我这个后面跟前面一模一样。

记者贾立梁来到小刘所在公司的财务处了解情况。办公室财务人员也对8月份工资执行新旧两套个人所得税法的问题感到困惑。

财务人员:我们无数次和税务局沟通了,我们觉得应该用新税法,他就只给你回答这一句,“9月份申报就意味着你是8月份的所得,我就不管你这个,如果你是9月份的,你应该10月份去申报。既然你是9月份申报,我就认为你是8月份的取得,只能按旧的来。另外,他的软件也不更新,就是旧版本。

广东:10月份报9月份个税按新个税法扣除

在广州一家公司做财务工作的陶女士也有同样的困惑,她所在的公司共有11名员工。陶女士在报税时发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报税系统上直到现在仍然默认起征点为2000元。陶女士计算,按照旧的起征标准,公司员工共需缴纳个税金额1704.09元,如若是按照新的起征标准,也就是3500元计,则总共只需缴纳个税金额152.67元。两者的绝对金额相差竟达10倍之多。

为此,记者郑澍拨通了广东省税务部门12366咨询热线。得到了这样的答复。

税务工作人员:现在是报8月份所得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旧的个税法。2011年9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个税法,9月份发的工资就是按照新的个税法。10月份报9月份的税的时候,就是按照新的个税法来扣除。

福建厦门:8月份报税按照2000元起征点扣除

对于报税时间问题,厦门市民郭先生也一头雾水。郭先生所在的公司每个月5日发工资,他说,自己9月5日领到的工资条上显示,被扣税的钱数和以前一样多,没有享受到新政。

郭先生:8月份跟9月份的工资条扣的个税都差不多。我个人理解,你如果是9月份拿的,你就应该按照新的。

对此,厦门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陈庚,经过查证,应该是郭先生对个税新政产生了误解。

厦门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我们从这个公司查询了,他们批量来申报的是8月5日发的收入的税收,这笔钱8月份已经拿到了,按2000元来扣除。这一点问题没有,税法就是按这样规定的。

浙江杭州:9月份发的工资都按新个税法征税

相比之下,浙江部分按照旧个税法缴税的员工得到的或许可以算的上是好消息。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职工反映,刚刚发下来的本月工资依然按照2000起征点来计税。但是记者随后联系了浙二医院的财务科,该工作人员称错缴的税款会下月返还。

浙二医院财务工作人员:我这个月要导入进去,然后如果我按新的标准成功,我会退回去的,每个职工下个月的工资里会退的。但是我不敢确定,因为税务局一开始一直不肯的,不肯我们系统一直不敢改。现在呢,他说,你可以这么做,但这么做成不成功,我要做完了再看。

记者联系杭州财税局工作人员,但对方说,已经按照新税法来执行了。

杭州财税局工作人员:我们正式按照省局的文件,9月份发放任何月份的工资都是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来计算的。

山东青岛:12366热线称10月份开始执行新税法

但是在青岛,税务机构的表态就没有那么明确了。青岛开发区的沈先生按照新税法这个月可以少缴400元左右的税,可以满足孩子一个月的奶粉钱,让他没想到的是,9月7日发到手的工资还是按2000元标准扣的税。

沈先生:我们9月7日发的工资,却只能享受2000元起征点,不能享受3500元的起征点。

记者:周边多少同事和您一样领的工资呢

沈先生:我们公司200来人,我还知道周边的一些单位和我们是同样的情况。

沈先生表示,他曾拨打过12366热线咨询,接线员称,税务征收软件系统没有更新,将从10月份开始执行新税法。

为此,记者王朝朋找到青岛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于绍东,他代表税务部门作了答复。

于绍东:它属于9月1日以后这个时间的范围,就应该适应3500元的标准。

税收管理部门的一位负责人也表示,青岛本月是按照新法来计算的,但不排除部分公司用旧模板算错的情况存在,其中如果存在个别公司纳税额计算错误,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已经缴纳的税款。

深圳: 地税局称系填报问题

9月13日,羊城晚报接到读者吕小姐报料称,其公司本月发放8月工资,但在深圳市地税局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显示的统一扣除标准仍为2000元。而如果将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报税月份改为9月,则统一扣除标准变为3500元。对此,深圳市地税局相关人士回复称,这样调整不会影响今后申报征收。

这位负责人称,“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应缴税款,在正常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在9月份申报的税款,仍属于纳税人在8月份取得的所得,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2011年8月”,系统自动按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税额。据该负责人介绍,“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税遵循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其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国内人员2011年8月工资如果于9月实际取得,按税法规定应当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进行代扣代缴申报,填写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月”,系统将自动按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税额。

对于吕小姐所担心的8月份没有报税记录问题,深圳市地税局8月30日曾发布相关通知提醒,“所得期间”的填写应遵守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例如:国内人员2011年8月份工资于9月发放,按税法规定应在次月申报,此时应填写“所得期间”为“201109”,系统就会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工薪所得应纳税款;如果上述扣缴单位在9月份提前申报时,将“所得期间”错填为“201108”,会造成系统仍按2000元减除费用和旧9级累进税率表计税。

对未按照上述收付实现制原则申报的扣缴单位,今后应当依法调整。在地税信息系统缺少“201108”所属期的申报数据,并不影响今后申报征收。

该“通知”特别提醒,对于使用网上报税系统代扣代收税款明细申报模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可以在2011年9月提前申报所属期为“201109”的扣缴税款,但在申报前,应在申报界面下载填写最新的明细数据导入EXCEL模板;对于使用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单位,在将代扣代缴系统升级到1.2.04版本后,可以在9月份按3500元减除费用和新7级累进税率表提前填写“201109”所属期的支付收入明细表,但必须等到10月份才能进行申报和缴款。

权威说法

针对有关报道,9月12日,上海市地税局表示,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将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已做好包括征管软件调整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纳税人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9月11日,厦门地税局透露,厦门个税新申报系统上线运行,软件的上线通知以及具体申报操作方法,已通过“厦门地税”网站专栏公布。

不过,由于部分企业已于9月初发放了8月份工资,并依然按照旧的个税法扣除了税款,这部分纳税人可否追回其多缴的部分税务部门表示:若纳税人发现本单位未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或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拨打12366咨询热线或登陆税务部门网站反映。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也给出了权威说法: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同时,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位负责人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和46号公告,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

多缴税款如何返回应有明确说法

据报道,最近多个地方税务局以软件没有更新为由仍按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据上海市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介绍,9月份工资按2000元起征个税,是由于上海市地税局的软件和平台没有跟上新个税法实施完成更新。在厦门,也面临着类似的状况,由于软件没有升级,不能适应新个税法的网上报税的操作,地方税务局也按照2000元起征个税。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新旧个税法的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9月1日以前已经有了明确解释,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为保证新旧个税起征点的无缝衔接,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发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切实优化纳税服务。有评论人士指出,调整个税起征点,是回应和照顾低收入群体和工薪阶层的一项惠民政策。部分地区或以软件没有更新升级为理由推迟搪塞、或干脆不说明理由公然拒绝,这种阳奉阴违的作法,让国家政令的执行打了折扣,更让税务部门的权威性、公信力下降。

一位法律人士指出,税收关系到公众的钱袋子,更关涉公民权益。形式上,税收来源于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由私有财产转换而来的国家财产,因而征税是否公平合理,同公民最基本权益能否得到尊重和保障密切相关。税收的核心在于“公平合理”,而非“多收为能”。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迟缓上调个税起征点的做法,涉嫌构成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相关地区和部门应该立即纠正错误,唯有依法征税,方能取信于民。”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分析称,面对这种情况,退回税款有两种途径,第一是通过协商后,税务机关直接退还税款给单位;第二是当前多缴的税款抵扣下月应缴个税税款。多缴税款如何返回,理应有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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