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解读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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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问题进行解读,文章指出,《车船税法》根据“总体税负不变”原则,优化了税负结构。对货车、挂车和船舶,以及87%左右的乘用车维持或下调了税负,对13%左右的乘用车增加了税负。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出台车船税法的主要原因,财政部表示,我国车船税制度已有60年的征收实践,目前制度比较稳定,立法条件比较成熟。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并不是为了增加收入。《车船税法》根据“总体税负不变”原则,优化了税负结构。对货车、挂车和船舶,以及87%左右的乘用车维持或下调了税负,对13%左右的乘用车增加了税负。作为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车船税对交易价格基本不造成影响。车船税收入规模不大,不会对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的提高造成大的影响。
财政部表示,确定乘用车税额幅度的主要原则有三项:一是考虑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税额标准。二是不增加大多数乘用车所有人的税负。三是参照大多数国家乘用车保有环节税负水平。据此,《车船税法》对占比87%的2.0升以下乘用车保持原有税负或适度降低,对占比约为10%的2.0升至2.5升乘用车税额幅度略有提高,对占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车船税法》对除乘用车之外的货车、客车和船舶等,基本维持了原有税负水平,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财政部称,总的来看,这次车船税立法税负维持不变,只做结构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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