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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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例1]冯山为某个体煤矿的业主。该煤矿5月份对外销售原煤12000吨,对外销售用自产原煤加工的选煤7000吨。税务机关核定的选煤的综合回收率为0.8.该煤矿所采原煤的单位税额为0.80元/吨。
月度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本月应纳税额:
对于对外销售原煤,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2000x0.8
=9600元
对于自产自用原煤,由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则按选煤销售量折算成的原煤自用数量为:
原煤自用数量=7000/0.8
=8750吨
则自用原煤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750x0.8
=7000元
则当月应纳资源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9600+7000
=16600元
若该盐场设置复式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则在计算出当月应纳资源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 1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16600
[例2]王进为个体盐场的业主,该盐场除了用自产液体盐加工原盐外,还外购液体盐以加工后出售。6月初库存外购液体盐100吨,6月16日、28日分别购进液体盐200吨、300吨,每吨购进价格假定为200元。6月末库存外购液体盐200吨。6月份对外销售南方海盐原原盐800吨。该盐场按月缴纳资源税。
按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在具体确定外购液体盐准予扣除的已纳税额时,可采用如下计算公式计算确定: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x外购液体盐资源税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当期购进的液体盐的数量-期末库存的液体盐的数量
月末,企业按规定计算外购液体盐准予扣除的已纳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100+500-200=400吨
外购液体盐准予扣除的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x单位税额=400x3=1200元
按照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月终,企业应当按规定计算出对外销售原盐应缴纳的资源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外销原盐数量x单位税额=800x12=9600元
则当月该盐场应纳资源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9600-1200=8400元
若该盐场设置复式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则在计算出当月应纳资源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 8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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