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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征收中关于“原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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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征收中关于“原油”的规定

1.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

2.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3.其他陆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的陆上石油开采单位以及在石油勘探过程中有油量产出并销售或自用的勘探单位。

4.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

相关知识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的通知》的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纳税地点调整如下:

1、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内的,对其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在油井所在地纳税。其应纳的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汇拨。

2、对于核算单位与下属生产单位在同一省内,但不在同一地区的,其纳税地点,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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