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财税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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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财税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
企业科技投入总量水平高,强度水平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中型企业对科技的投入不断加大,根据中国财政统计年鉴和科技部中国科技统计数据库数据,企业年科技经费筹集额、科技经费支出、R D经费支出等项指标分别从1987年的94.83亿元、87.88亿元和16.85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499.79亿元、438.43亿元和191.28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8.3%、18.5%和24.4%。我国企业科技投入总量水平提高显著但强度水平较低。如,科技活动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1987年为2.81%,到2006年也只有4.4%,科技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增反降,1987年为1.56%,2006年为1.5%,R 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虽有所增长但水平较低,1987年为0.3%,到2006年仍为0.8%。
企业科技产出结构不优,专利创新实力差。科技部中国科技统计数据库数据显示,我国国内外专利申请数1985年4月到2008年3月累计为4 189 589件。其中,1990到2007年累计为3 902 646件,国内外专利申请总数年均增长率为15.6%,国内职务专利申请数年均增长率为17.9%。但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所占比例大,发明专利2003年前一直不到1/3,2006年才达到36.7%。这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差距非常大。据科技部中国科技统计数据库数据,2006年按国别分一年中三种专利申请受理件数超过100件的国家申请总件数为101 278件,其中,发明专利为87 184件,占全部申请数的86.1%。这些国家中发明专利都占三种专利总数的绝大比例,比例最低的西班牙为66.5%,比例最高的荷兰为94.1%。
财政科技投入水平低,科技成果转换率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科技投入总量增长比较快,但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水平很低,国家财政科技拨款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在4%左右徘徊,而且“研究与发展”经费支出比较低。按照国际上的普遍看法,R D占GDP的比重小,于1.5%的国家是缺乏科技创新能力的国家;在1.5%~2%之间,是有所作为的;大于2%,这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会比较强。发达国家R D经费支出占当年GDP的比重在3%左右,排名最高的瑞典达4%,OECD成员国的平均比例为2.26%。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04年世界、高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分别为4.7%、5.54%和4.5%。我国这一指标多数年份不到1%,甚至多年呈逐年下降趋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明显很弱。科技成果只有转化为生产力才能体现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国家科技部和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和专利申请中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在1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除传统的财政投入方式外,政府采购是一种新型的财政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刚刚起步,没有起到应有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
现行增值税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我国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其特点是不允许扣除购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企业来说是一项额外的税负,不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利于科技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影响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另外,增值税范围过窄,许多行业被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企业大量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
费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项目都不属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使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这也成为制约企业科技创新的因素之一。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导向作用不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涉外税收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在于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鼓励国际资本逐步向“特定地区投资”、“资本密集型项目投资”、“技术密集型项目投资”,以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从实施效果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事后优惠为主。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运用降低税率、减半征收、免税期、亏损结转等直接税收优惠方式。这样,只有投资规模小、经营周期短、见效快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才能在投资后短时间内获利并享受这些优惠,而对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产业、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则没有激励效应。存在地域二元化待遇,缺乏一致性。即对高新技术区、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而其他企业却不能享受此优惠。这一规定极不利于调动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开发热情。同时使得一些非高新企业非法在开发区落户,得以享受优惠。这既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又不利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针对科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缺位。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使“以知识为本”、“以人才为本”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企业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不利于调动投资者与研发者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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