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料无发票补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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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料无发票补税案解析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工作安排,宝应县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组于2008年7月3日开始对宝应县某塑料有限公司两年来的税收缴纳情况实施专项检查,检查的具体情况是: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该塑料有限公司是该局第六分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工程塑料、传动轮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06年度共申报应税收入4537870.04元,销项税金771438.11元,进项税金664717.25元,上年留抵6965.66元,应纳税金101353.09元,已纳税金101353.09元,本年留抵1597.89元,2006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37539.95元,应缴所得税45388.18元,已缴所得税45388.18元;2007年度共申报应税收入11306118.01元,销项税金1922040.48元,进项税金1649729.94元,上年留抵1597.89元,应纳税金297738.30元,已纳税金297738.30元,2007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7252.59元,应缴所得税20858.20元,已缴所得税20858.20元。这次专项检查的目的就是对低税负企业进行分析解剖。该企业2006年税负2.2%、2007年税负2.6%,从两年的税负看来,虽然不达标,但也不能确定该企业就是存在偷税行为,因此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检查的一开始我们检查组便拟定了检查方案,明确了检查的要求、方法及检查重点。
二、检查过程及发现的问题
为了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稽查人员对案情进行剖析后,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突破:
1、从账户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利用账户间的对应关系来确定数字记录的正确性,从中发现矛盾,找出线索,有目的地查核有关序时账、明细分类账或记帐凭证,有无可疑点。
2、由于企业产品单一,审查存货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查核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明细账,看收入和发出是否吻合,有无可疑点。
3、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和使用入手,全面审查发票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有无可疑点。
通过上述办法的检查,发现一些情况:
1、2006年原材料账面余额为负数。
2、2007年购进货物两份专用票多抵扣。
3、2007年购置固定资产用废票入账。
具体情况是:
1、2006年购进原材料,无法取得发票,已结转材料成本149941.20元,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84号)文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调增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额149941.20元,调整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为287481.1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9480.60元。
2、2007年3月购进电子天平一台,价值4957.26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号码为00322177#,已申报抵扣税款842.74元。2007年4月购进2x-8真空泵一台,价值2521.37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号码为21334635#,已申报抵扣税款428.63元。该企业上述1至2项行为属购进固定资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上应补增值税合计为1271.37元。
3、2007年9月购进熔化炉、离心浇铸机9套,金额计707060元,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1份,号码为0142614#,2007年10月至12月在制造费用中计提折旧费16792.68元,造成多转成本16733.91元,违反了苏国税函23#文第七条的规定,应调增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额16733.91元;2007年3月购进电子天平一台,价值4957.26元,在制造费用中列支,造成多转成本4113.4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国税发84#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调增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额4113.44元;2007年4月购进2x-8真空泵一台,价值2521.37元,记入低值易耗品,最终在制造费用中摊销,造成多转成本2138.8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国税发84#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调增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额2138.87元。以上合计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2986.22元,调整后2007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为100238.8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220.61元。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企业上述第1至4项行为已构成偷税,建议依法追缴增值税1271.37元,企业所得税61701.21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62972.58元;鉴于该企业2006年度偷税金额已超过1万元且占当年应纳税金的比例已超过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四、稽查建议
1、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税收的法律性很强,法规也比较多,作为企业未必能与征管需要同步,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上要下大功夫,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增强企业守法经营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良好氛围。
2、加强对财务人员会计业务知识和税法知识的培训。经常性地开展培训教育活动,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国税部门应结合每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要严格考试考核,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对培训不合格,确实不能从事增值税办税事宜的,要坚决予以淘汰。
3、重视稽核评税工作。做好企业的稽核评税工作,对于那些企业财务核算不准或未能按规定纳税的企业,很有必要,可以通过稽核后的辅导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好纳税问题,对企业可能的偷税行为也有起到积极有效的防范作用。
4、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稽查部门在纳税检查时,对于企业有偷税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按税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起良好的税收纳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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