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相关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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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相关概念是什么
1、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有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包括一切可供开发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尚缺乏经验,现行资源税只将关系国计民生且级差收入差异较大的矿产品和盐列入征税范围。
矿产品
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2、资源税的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开采规定范围内的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都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单位。
3、资源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按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幅度,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暂行条例》中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规定了各应税产品的税额幅度。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分别适用不同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4、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以应税资源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说依据,其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
关于课税数量的确定,税法有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者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核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或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以原油数量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将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的,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6.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以收购的未税应税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5、资源税的减免
我国在资源税立法时,考虑到资源开采企业的特殊情况及资源税政策的连贯性,规定了以下减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6、资源税的征收与缴纳
资源税由应税资源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管办法按《税收征管法》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由于纳税人销售产品或自用产品的不同以及销售产品时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一样。
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应税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数量及适用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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