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申报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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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货款结算方式和资源税征收的几种情况,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确定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应本着既有利于税款的及时、均衡入库,又有利于纳税人根据自己的营销计划合理地安排和筹措资金的原则。
根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一般情况是应纳税数额越大,纳税期限越短,反之则越长。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例如不定期开采矿产品的纳税人,可以按次计算缴纳资源税。对资源税的报税期限规定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四、代扣代缴
1.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如下: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x适用单位税额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货款的当天。
5.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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