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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酒类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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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红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 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的啤酒如何征税 答:对餐饮业、商业、娱乐业通过举办啤酒屋或其它形式,利用啤酒生产设备自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啤酒适用......本文有220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一、 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的啤酒如何征税

答:对餐饮业、商业、娱乐业通过举办啤酒屋或其它形式,利用啤酒生产设备自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啤酒适用单位税额划分的依据是什么如何确定

答: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以其上一年度每吨实际平均出厂价格是否达3000元标准来划分适用250元/吨或220元/吨二档单位税额。企业本年度销售的啤酒出厂价格如有变动,其适用的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各牌号、规格的啤酒上一年度每吨平均出厂价格,应按其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和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三、本次调整消费税政策的烟类产品范围是什么

答:本次调整消费税政策的烟类产品仅限于卷烟。雪茄烟、烟丝的消费税税率和征税办法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比照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适用45%消费税税率的卷烟有哪些

答:此类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五、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和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卷烟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款的复合计税办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销售额x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中销售额分别为: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依据中销售数量具体如下: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六、卷烟调拨价格如何确定

答:卷烟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上一年度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做为卷烟计税价格下发。

七、卷烟核定价格如何确定

答: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市场零售价格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

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应调查出企业当年需核定计税价格的牌号、规格卷烟,填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在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核定卷烟的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

八、新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商财政部制定下发。目前仅指生产企业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暂为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

九、卷烟计税价格执行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其与实际销售价格背离较大的,如何调整

答:对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但在当年又确需调整的卷烟,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调查填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并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情况,对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或省烟草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市场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上述可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单一牌号、规格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下降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2、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下降20%以上。

十、对实际销售价格与计税价格不符的卷烟如何征税

答: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十一、卷烟计税价格计量标准是什么异型包装规格卷烟如何计算征收消费税

答:卷烟计税价格计量标准为每标准条,企业生产的异型包装规格卷烟,应按同牌号规格标准条装卷烟折算。异型包装卷烟的计税依据是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企业根据折算后的实际销售收入确定销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十二、卷烟生产企业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的卷烟如何征税

答:卷烟生产企业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的卷烟,凡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未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出厂价格征收消费税。

十三、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生产企业如何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

答:鉴于烟、酒消费税政策分别于2001年6月1日和5月1日进行了调整,各生产企业应及时调整帐务,并从次月起按新政策规定计算申报应纳消费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栏次填写如下:

酒类产品“适用税目”栏:按粮食白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薯类白酒分别填写。

“税率%税额”栏:按“适用税目”栏名称对应的税率25%、0.5元/斤、15%、0.5元/斤分别填写。

烟类产品“适用税目”栏:按每标准条调拨价格50元以上的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50元以上的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50元以下的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50元以下的卷烟分别填写。

“税率%税额”栏:按“适用税目”栏名称对应的税率45%、150元/标准箱、30%、150元/标准箱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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