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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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经济特区的范围
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设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以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济特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本特区销售的,暂免征收增值税。经济特区内的单位和个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批发、零售货物给本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的,不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律暂按6%征收增值税。
6、经济特区内企业出口本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
7、经济特区内中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为特区生产和建设进口自用的物资,在国务院批准下达的进口度内,从1996年4月1日起,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五年过渡、逐年递减的管理办法。
8、经济特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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