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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新规发布 严控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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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同时加强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有助于中国严控工程建设等高发领域的腐败现象。

“增加对财政资金的跟踪审计,有利于更好地确保财政资金合法合理有效使用,同时也能够为反腐工作提供线索。”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教授毛寿龙说。

新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而在旧的条例中,审计只对完全由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适用。

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专家们认为,新条例扩大了对财政资金的审计范围,正是对此的落实。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新条例向着更具体的方向发展,其中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以及明确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在过去都是没有的,全过程的跟踪更是“大大前进”。

“这对官员会有更大的震慑力,审计也变成了一种更加主动的行为和手段。”汪玉凯说。

中央增强审计机关独立性和权限

除非违法犯罪、失职、身体健康等原因,否则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

从今年5月1日起,中国审计机关的权限将得以部分增强。

20日晚间,中国政府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根据修订后的条例,隶属于各级政府的审计当局,其独立性、财产处罚权都得到了加强。

根据中央政府颁布的这一条例,地方政府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尽管仍然隶属于本级政府,但除非违法犯罪、失职、身体健康等原因,否则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

此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也需要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对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其变更或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但各级政府保留了对审计决定的最终裁决权。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停止执行自己所属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修订后的条例,还赋予了审计当局部分财产处罚权。被审计单位违法所得被没收的同时,还将面临一倍到五倍罚款。被审计单位的主管也需要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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