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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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1.问:企业销售带包装的增值税产品应如何征税
签:企业销售带包装的增值税产品,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分这部分包装是自制还是外购的,均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征收增值税。
2.问:随同甲类产品销售而又单独计价的外购包装物金额能否扣除
答:随同甲类产品销售而又单独计价的外购包装物,由于已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征收了增值税,为了平衡甲类产品之间的税负,对这部分外购包装物的金额,可视同计入产品售价的包装物给予扣除。
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国家规定的新产品条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81>48号和75号文件、国家经委与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发的经企(1981)181号文件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新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或有独创性;
(2)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
(3)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对于结构、性能等没有改变,只是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璜等方面改进提高的产品,以及不符合《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产品,不能按照对新产品的规定给以减税、免税照顾。
4.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对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电度表和轻便摩托一律不得减征,免征增值税。但对属于新产品的上述产品是否可按新产品的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照顾
答: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电衣表和轻便摩托,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新产品条件需要减税、免税的应报经财政部审批。
5.问:《规定》第四条中所说的出厂价格是否包括浮动出厂价
答:这里所说的出厂价格,包括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出厂价格和国家政策允许浮动的出厂价格。
6.问:水暖零件、五金制品、金属工具等产品是否属于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的征税范围
答: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水暖零件、五金制品、金属工具、体育器材、塑料零件、橡胶零件、尼龙零件、玻璃仪器、医疗器具。但对生产增值税甲类产品的企业兼产的水暖零件、五金制品、金属工具,如果与增值税产品划分有困难的,为了简化征收手续,可比照机器机械产品征收增值税。
7.问:电表、水表、煤气表、复印机、制版照相机械以及海上钻井平台应按什么税率征税
答:电表、水表、煤气表、复印机、制版照相机械属于仪器仪表,应按机器机械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海上钻井平台应按机器机械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8.问:《实施细则》中规定暂减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铸锻件的范围应如何掌握
答:《实施细则》中规定给予减税照顾的铸锻件,是指用于生产甲类产品的各种金属的毛坯件。对经机加工后用于生产甲类产品的铸锻件,仍应按照产品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9.问:汽车底盘总成、汽车挂车按什么税率征税
答:汽车底盘总成属于汽车的征税范围,应按汽车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汽车挂车应按机器机械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0.问:非机动船舶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答:非机动船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生产增值税甲类产品的企业兼产的非机动船舶,可以比照机动船舶征收增值税。
11.问:包缝机、锁边机、锁眼机、钉扣机、修鞋机、绣花机等应按什么税率征税
答:包缝机、锁边机、锁眼机、钉扣机、修鞋机、绣花机等,应按缝纫机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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