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出口企业征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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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1994]国税沪进字第26号文下发了《关于出口企业征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帐户设置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帐户下分别设置“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和“进口料件应交增值税”三个明细帐户,分别反映企业内外销货物及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
二、会计核算
1、购入货物的核算
企业购入货物时,应根据购入货物的用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分别记入“应交税金”帐户下的“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以及“进口料件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
购入货物时难以直接区分用途的,先全部记入“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期末按内销货物占销售额比例计算出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后,再转入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结转时,借记“应交税金——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内销货物转为外销货物的核算
企业将内销货物转外销时,应将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入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属外销货物转为内销,则作相反分录。
企业的内销货物需经过委托加工或自制加工后转为外销的,应在货物发送加工时,按不含税价格,借记“加工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支付加工费用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加工成本,借记“加工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毕转为外销库存时,按全部加工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加工商品”等科目,同时将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内销帐户转为外销帐户,借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内转外的货物如属1994年期初存货的,这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自期初进项税额转入外销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但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仍冲减当期内销进项税额。即:借记“应交税金——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3、外销货物1994年期初存货的核算
除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以外的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外销存货中已征税款不单独核算,待货物出口时,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期末结转成本时,按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出口退税的数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按库存商品原价扣除申请出口退税数额后的差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按库存商品原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上述期初外销货物转为内销时,按存货原价(含税)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已征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存货原价扣减已征税额后的数额,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已销售的)或“库存商品——库存内销商品”科目,按存货原价贷记“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科目。
4、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核算
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其他有代理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收到外贸企业的代销清单时,就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税金和货款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差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按外贸企业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按不含税的价格,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收到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款和货款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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