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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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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国税系统增值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简化和规范上报程序,根据有关税收,结合全市税收政策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工作共分三部分,一是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审批,二是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审批,三是增值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审批。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工作中,应当遵照“依法治税、公开公平、严格程序、及时高效”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审批

第四条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范围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生产企业、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生产资源利用产品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等。上述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纳税,填开税收缴款书解缴入库。同时主管国税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退还给企业。

第五条 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要逐级层报省局审批。民政福利企业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分新办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和改制更名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的执行时间为基层国税机关受理签字日期。主管国税机关上报新办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时,上报的资料有:

 (一)《流转税审批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福利企业申报表》;

 (四)省民政厅对企业福利资格认定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兴办该民政福利企业的证明或协议;

 (七)企业办理资格申请材料前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对改制更名福利企业上报的资料有:

 (一)《流转税审批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福利企业申报表》;

 (四)省民政厅更名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兴办该民政福利企业的证明或协议。

第六条 民政福利企业申请即征即退资格认定时,必须提供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三家之一兴办该企业的证明或协议。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审核其证明或协议的真实性。

第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和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生产资源利用产品企业的即征即退资格实行一年一审制度。执行日期为质检报告生效日期或上级批复执行日期。对企业年应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需层报省局审批,年应纳税额50万元以下的报市局审批。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上报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资格认定时,上报的资料有:

 (一)《流转税审批项目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四)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抽样证明;

 (五)由省国税局确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六)省经贸委认定资格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检验报告中出现废渣掺加炉渣和高炉渣的,应出具炉渣和高炉渣不含高炉水渣的证明。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上报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生产资源利用产品企业认定资格时,上报的资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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