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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始执行调整后房产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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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始执行调整后房产税收政策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市地税局流转税处副处长邵龙馥解释,此次出台的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政策,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影响较大的变化是个人转让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差额征收营业税和转让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而对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规定没有变化。这就是说:新政策对普通住宅影响并不大,只是对极少数转让行为差额征收了营业税,且其税负较低。

此前,根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根据辽宁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大连市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单位、个人转让住宅二手房,不受年限规定,暂缓征收营业税。

根据2009年12月8日市地税局发布的公告,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如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上述税收政策,按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执行。有关人士认为,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政策,将个人转让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改为差额征收营业税,体现了国家鼓励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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