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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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发[1997]01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纳税秩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经本省县以上国税机关认定(包括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纳入分类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划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类别。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年应纳增值税额在10万元以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主管会计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并有1名以上专职办税人员,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财务核算健全。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用房拥有产权或租赁期在五年以上。
4、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各项税收政策,能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纳税申报准确率在95%以上(含95%)(指纳税人自报应纳税额与税务人员核实应纳税额的比例)。
5、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缴纳税款,无欠税,如遇特殊困难,按规定办理了延期入库手续。
6、审查年度未发现有偷、骗、抗税行为。
7、严格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无发票责任事故和违章行为。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无正当理由,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50%以上(含50%)或长期零申报、负申报,有偷税嫌疑者;
2、流通领域的挂靠公司、承包公司;
3、临时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按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待经营期满1年以后,再确定其是否升级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4、未按规定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帐或未向国税机关报送\'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以及不能完整提供其他有关税务资料者;
5、没有建立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等方面发生过较大责任事故和违章行为者;
6、多次出现纳税申报不实或未按时申报者;
7、有较严重拖欠税款行为或不按规定办理延期纳税审批手续者。
8、经税务机关检查有偷税或其他严重税务违章行为者。
(三)不符合上述a类、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按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对不同类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稽核稽查等方面实行宽严不同、区别对待的征管办法。
(一)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征管。
1、纳税申报。纳税人每月申报时只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不需报送其他附表及附报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定期派员下户稽核。但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单位,其纳税申报仍应按防伪税控的有关规定办理。
2、发票供应。纳税人按照《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资格证、年审合格证及有关资料,依据核定的种类、数量购领专用发票,一次发售量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实行验旧领新。对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的单位,仍按防伪税控系统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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