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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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6]38号
各征收分局:
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6号通知精神,各地要统一执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将总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纳税人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关于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市局下发的格式填报;(见附件2)
2.三个附表按总局下发的格式填报(见附表1、2、3);
3.附报资料的第1项和第5项,按总局要求报送;第2项加报有关资料:工业企业应提供货入库单,商贸企业应提供银行付款凭证和银行对帐单;第3项、第4项和第6项加报原件;另外补充两个资料:(1)、从事减免税进口业务的企业应报送免税进口批文原件和复印件;(2)、企业《应交税金明细表》。
(二)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的填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一式三份;
2.纳税人地产地销货物,必须另本开具发票,并单独填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细表》,此表的小计数不得汇总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合计数中。其他按总局的要求填报。另外,在填报《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时,要注意将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进行分解,填入相应的“销售额”和“税额”栏目中。
(三)关于附报资料整理;
1.对于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除按要求依序编号和装订报送外,还应在封面上分别按17%、13%、6%汇总写上税额合计数;一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存根联暂不报送,但应将已用部分的发票号码和销售额、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汇总写在当期报送的整本已用完的第一本封面上,同时还应在原本发票封面上注明,以免下月重复报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整年发票已用完的按整本装订报送,在封面上他分别按17%、13%、6%和免税货物汇总写上含税销售额。整本未用完暂不报送,但对已用部分的申报纳税和封面注明有关数据,比照上述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办法办理。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除按规定要求编号装订报送外,还应在封面上分别按17%、13%、6%计算汇总写上扣税额。
4.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复印件报送时,应先在原件右上角加盖“×年×月申报扣税”条形章(样式见附件,条形章由各分局统一制作后下发给企业),年月数字用中文大写填写后再复印,复印件分别按规定要求编号和装订成册。同时在封面上(格式见附件),海关完税凭证分别按17%、13%汇总写上扣税额,其他扣税凭证分别汇总写上购进额(或运费金额)和扣税额。
二、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要求
(一)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将主表、附表和附报资料报送给各征收分局,各征收收分局核税科接收纳税申报资料时,首先清点是否齐全,然后再进行审核和处理。
(二)纳税申报资料传递处理程序
1.《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核税科审核盖章后将稽核联留存,回执联给纳税人,计征联由企业交征收科处理,输入电脑后再转交计财科记帐。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式三份,核税科审核盖章后将稽核联留存,回执联给纳税人,发票管理联由企业报送发票科。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一式三份,核税科审核盖章后将稽核联留存,回执联给纳税人,电脑稽核联交计算机管理科输入“金税工程”。
4.《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一式两份,核税科审核后将稽核联留存,回执联给纳税人。
5.附报资料由核税科审核后退还给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保管附报资料,即“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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